在台灣這樣的環境中,設計師的對象往往是台灣某某製造某某品牌做設計,但這樣的對象並非所謂的設計目標對象,設計所談要為人而設計,也就是為目標客戶做設計,這不只是指消費者也可能是指產品最終的品牌,但說起來很簡單實際做起來是一大挑戰,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台灣的環境中往往設計師並沒有主導權,一個產品的開發中掌握決定權的人很容易因為自己的主觀意志或狹隘的經驗而改變了整個設計的方向,這時設計師如何在了解所謂真正的目標對象後進而讓所有主導者也了解,將會是需要努力之處。
所謂的What is a brand?品牌是什麼這點我想了很久,對於James Soames提出的「品牌是一種直覺,客戶或消費者的感覺」、「品牌是給予一致使用經驗的承諾」這兩點解釋,讓我有所認同,品牌不只是視覺上的感覺,也不只是CIS,但那又包含了什麼呢?James Soames提出的「其餘的感覺」與「內涵的思維」解釋了其他構成品牌所包含的東西,看起來很模糊但確實是合理的,但這時我產生了一個疑問,該先定義這些感覺與思維呢?還是該做個初步規範後讓消費者在未來去為品牌設定呢?
最後James Soames將自己對於創造一個新品牌該有的思維做了陳述,這之中許多點都在我們週遭時常發生,不管是正面或是負面的思維都有,對此我感到十分有趣,我也將繼續努力在未來創造一個具有價值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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